“当我们谈及医院,脑海中浮现的往往是救死扶伤的温馨场景,但谁能想到,有些医院竟会因为一台放射性医疗设备,成为生态环境的潜在威胁。”
“放射性物质,如同隐藏在角落的幽灵,一旦泄漏,后果不堪设想,而三家医院的不作为,让这个幽灵有了随时‘现身’的可能。”“一条人命、一片土地,在这场医疗设备闲置风波面前,似乎都被放置在天平的两端,等待着正义的裁决。”
在这起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诉济南某肿瘤医院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一台伽马刀医疗设备宛如一颗定时炸弹,闲置多年却无人问津,其背后隐藏的环境污染风险犹如悬在人们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目前,从事件经过来看,问题的根源在于责任的不明确与互相推诿。某肿瘤医院作为设备的引进者和许可使用人,因停业无力承担处置费用尚可理解,但不能成为逃避责任的理由。它既然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就有义务妥善处置设备,可它却在无奈与纷争中选择了不作为。某人民医院和九某医院作为实际使用人,未经依法办理变更许可使用手续就擅自使用设备,更是严重违反了相关法规。双方终止合作后,也都未对设备进行依法处置,这种漠视公共利益的行为,简直令人发指。
然而,在此事件中也存在一些颇具争议的观点。一部分人认为,某肿瘤医院已停业多年,不具备执行条件,如果强制其承担连带责任,是否过于苛刻?毕竟它可能已经没有足够的资金和能力来履行义务,这样的判决对于它而言,会不会是雪上加霜?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是否应该给予一定的宽限或者调整责任承担方式?
另一方面,有人质疑先予执行的合理性。先予执行虽然及时消除了环境污染风险,但在程序上是否严谨?是否可能损害被告方的合法权益?毕竟在案件审结前就进行费用执行,万一最终判决出现偏差,又该如何处理?
从法律层面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为法院判决提供了有力依据。该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此案件中三家医院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一规定,每家医院的不作为都可能导致环境污染危险的发生,因此承担连带责任似乎无可厚非。但是,我们也应该思考,这种连带责任是否能真正起到警示作用?是否会让医院在未来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从社会影响方面考虑,这起案件无疑给社会敲响了警钟。放射性医疗设备的处置是一个专业性强、风险高的问题,不能仅仅依靠医院自行解决。政府相关部门是否应该加强监管,提前介入指导,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同时,我们也应该反思整个医疗行业的运营管理模式,在医院合作过程中,责任划分应该更加明确,不能因为利益分配而忽视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让我们回首此案件,无论三家医院背后的无奈与争议如何,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容置疑地应该被放在首位。这起案件不仅是对三家医院的审判,更是对整个社会的警醒,“,如果我们不能从这起事件中吸取教训,难保下一次会有更大的环境危机等待着我们。”它让我们深刻认识到,在追求利益的同时,不能忘记对公共利益和生态环境的守护,只有做到这些,我们才能过上安全、健康、美好的生活。
信息来源:新京报
撰稿:良佑
审核: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