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在工业、医疗、科研等领域应用广泛,但其辐射特性若管控不当,将对周边环境、公众健康和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二章聚焦场所安全和防护,为核技术利用单位划定了明确的安全红线,其落实与否直接关系到辐射环境安全与公众切身利益,必要性不言而喻。
在场所辐射监测方面,办法第九条明确要求生产、销售、使用相关装置的单位,须按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监测,并对数据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可委托经省级环保部门认定的监测机构进行。这一规定为实时掌握场所辐射状况、及时发现潜在风险提供了制度保障,是防范辐射危害的重要前置环节。
年度评估则是场所安全防护的关键抓手。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核技术利用单位每年对安全防护状况进行评估,并于次年1 月 31 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报告,报告需涵盖辐射安全防护设施运行维护、制度措施落实、工作人员培训、监测数据、事故应急响应、项目建设及隐患整改等九大核心内容,同时明确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整改。
消除安全隐患是场所安全防护的核心目标。通过严格落实监测与年度评估制度,核技术利用单位能够精准排查辐射安全漏洞,及时整改隐患,有效防范辐射事故发生,保障工作人员与周边公众的健康安全,维护良好的辐射环境秩序,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规范、安全应用奠定坚实基础。
供 稿:辐射科
编 辑:鲁 治
初 审:丁 羽
复 审:刘 鸽
终 审:王 龙